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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香园案再起波澜 江俊告江勇金马坊店租金825万

昆明信息港  2017-05-10 10:00

[摘要] 从一个小店开始,逐渐发展成云南知名餐饮企业,“桥香园”兄弟反目的局面让许多人扼腕。从2011年开始,哥哥江勇一纸诉状将弟弟江俊告上法庭后,两兄弟之间开始了你来我往的“互搏”,也让这个云南知名品牌陷入了僵局。

桥香园金马坊店 资料图片

从一个小店开始,逐渐发展成云南知名餐饮企业,“桥香园”兄弟反目的局面让许多人扼腕。从2011年开始,哥哥江勇一纸诉状将弟弟江俊告上法庭后,两兄弟之间开始了你来我往的“互搏”,也让这个云南知名品牌陷入了僵局。

在经历了合伙纠纷、财产分割诉讼之后,昨日,桥香园案再起波澜。江俊、江勇在西山区法院打起官司,这次为的是桥香园金马坊店的租金,弟弟江俊提出,哥哥江勇应支付2年多的场地费825万余元。

案件回顾

哥哥还在上诉高院 弟弟又告店面租金

2016年,哥哥江勇一纸诉状将弟弟江俊告上法庭,当年,昆明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江勇请求法院依法将两兄弟共有财产分割50%给江勇,江勇应分割财产价值为15026.235万元。

今年1月19日,昆明市中院对涉及3亿多元的不动产纠纷进行一审判决。

昆明市中院认为,除昆明金马碧鸡坊商业步行街、昆明人民中路与东风西路交叉口、蒙自市银河路北段西侧等3处登记为江勇、江俊共有的3套房产外,原告江勇要求分割的其他房产、土地,由于未提交二人共同出资购买的证据以及产权不明等原因,不予支持分割。

对于进行分割的3处房产,昆明市中院认为,两人有争议的财产并没有约定享有份额,也没有举证证明各自出资额,应视为两人等额享有,认定为双方各占50%。

近日,哥哥江勇上诉至云南省高院,请求改判。

江勇请求改判的上诉尚未开庭,江俊又将江勇告上法庭。昨日下午,江俊、江勇又再次在西山区法院打起官司,这次为的是桥香园金马坊店。

庭审交锋

江勇:合伙经营且未约定租金 主张租金没有依据

江俊认为,桥香园金马坊店所使用的场地,实际上所有权人是江俊,江勇为共有权人。2015年1月8日,双方签订协议,金马坊店由江勇经营,并约定协议签订后的人员、税金、水电费等由江勇负责。然而,至今为止,江勇从未向他支付过占用场地费,一直无偿占用该物业,严重损害了自己的权益。

该店处于金马碧鸡坊商圈,店铺面积约815平米。江俊认为,如果按800元/月/平的市价,江勇应支付从2015年1月9日至2017年2月的场地费,即8252712.33元。

昨日,江勇出庭应诉。他认为,金马坊店场地属于双方共有,但属于合伙经营,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只约定了水、电费用的承担方式,没有特别对房屋租金作出明确。包括场地是否支付租金、水电费等问题是合伙人协商的内容,在没有约定和法定的事实情况下,江俊主张的租金或债务没有依据,起诉理由不成立,请法庭驳回江俊诉讼请求。

法庭上,江勇的代理人提出,2015年1月8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他接手金马碧鸡店、小西门店等,江俊则继续经营其他用公司资产开设的店铺,包括万兴印象、拿铁公寓等门店。而且在江俊经营的门店中,同样有双方共有产权的场地。

“《协议》中没有约定2015年1月8日后双方要相互支付场地租金,也没有约定场地租赁的金额、限期、支付方式等。”江勇的代理人说,双方还在协议中约定,所有房产、公司等归属在2015年3月10日第二轮协商再定,可江俊没有再协商。“因为江俊中止了协商,从而使合伙经营和财产共有关系存续至今。”

“江俊在协议中没有提出权,对于我们而言,只能理解为放弃,因为如果你在协议中提出,那么租金支付将成为双方对价的条件,能否接受、是否签订协议,这些都会有影响。”江勇的代理人说。

江俊:没约定租金不代表不该支付 双方已中止合伙

法庭上,江俊的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刘娜律师则认为,从2015年1月8日后,江勇已经接管了桥香园金马碧鸡店,持有经营权,并且双方根据协议的约定已经分家,终止了合伙关系,由江勇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经营店铺也包括支付租金成本。

金马坊店的房屋产权为江俊、江勇共有,但从2015年1月8日后,江勇占用该房屋,单独经营门店,却从未向江俊支付过相应的租金,给江俊造成了实际的损失。

江俊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享有权。江勇使用该房屋,应当支付相应的场地占用费给江俊。

另外,根据双方协议约定,江勇2015年1月8日接手金马坊店后的所有欠款均由江勇负责,场地的占用使用费是基于经营权所产生的,应当属于欠款的部分。

2015年1月8日,双方签订这份协议是对店铺的经营权的划分,而对房屋所有权,并没有在协议书上进行分割。也就是说,作为房屋产权人之一的江俊,有权主张房屋。

“双方没有对租金作出约定,是否等于不该支付租金?我们认为,答案肯定是否定的,从双方协议约定看,事实上各自经营是独立的。”

“另外,对方认为双方是合伙关系,所以不应当支付租金,我们认为这样的说法也是不能成立的,合伙关系解决的是经营权归属的问题。而本案诉争的是因所有权而产生的权的问题,不能把两者进行混同。更何况,这份协议就是对双方合伙关系的终止。如果对方认为,在其他店铺中侵害的权利,也可以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江俊的代理人说。  “江俊享有权,放弃权利需要明示,既然江俊没有放弃权,其权利应当获得保护。”江俊的代理人说。

昨天,本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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