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有一天,你一进到售楼部,就被所谓的大数据“扒了个干干净净”,这得多可怕:
1
大数据下无隐私,买房还带头盔吗
4月1日,昆明市住建部门发文,“未经消费者同意,售楼处禁用人脸识别”。
“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信息进行信息采集。”
并且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清自查,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移交相关部门予以严厉处罚。”
(图源:昆明规划建设)
这是范围内次以正式的红头文件发文禁止售楼部用人脸识别。
先说说人脸识别。
去年12月,南京市发布非正式的通知,要求售楼部禁用人脸识别系统,这是范围内次类似要求。(不过不是正式发布红头文件)
就采集消费者人脸/其他识别信息的情况,今年315晚会上也有报道:多家知名企业被曝偷偷采集人脸信息,同时一些采集的人脸还会被“偷运”到供应商的后台。315晚会提醒道,一旦这些数据被泄露,可能会造成财产损失,乃至生命安全。
一方面,是企业运营、个人生活上的便利,另一方面又是个人的隐私,两者似乎是矛盾的。
但在法律的界定上,确实没有灰色地带: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提到,处理生物识别信息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下称“规范”),则更加详细: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前,应单独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收集、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存储时间等规则,并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
也就是说,就算要采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要【单独】向个人申请,且个人【明示】同意。(如果只是在显要位置告知“您已进入视频采集区域”,也是不够的,且大部分小伙只是默认,不是【明示】)
这样来看,无论是之前的南京还是如今的昆明,要求各家售楼处自请自查,既是是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也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遵循,虽不意外,但值得鼓励且应该推广。(其他行业、其他城市赶紧跟上)
2
售楼部“人脸识别”,防止“飞单”
二说,为何售楼部要弄人脸识别?以及“飞单/跳单”。
(就算售楼部有这样一个摄像头,你是否知道这只是在监控还是有人脸识别功能?)
去年11月,郑州有小伙伴去戴头盔去买房,引发热议,在短视频平台上也有不小的关注。
买房的时候,中介小伙伴说“通过他去买房,能优惠xxxx元/㎡,如果已经到过现场了,只要售楼部没有人脸识别系统,还是可以操作”。
这其中有涉及到分销商将一部分提成/给到购房者,在昆明也属于常规的操作。(不过这属于私下约定,后期也不一定有保障,毕竟你房子买都已经买了,想反悔也来不及)
而购房者受到利益驱动,也甘愿配合。
的起因还是,买卖双方,信息价格不透明,出现了空子。(每次我们提到xxx小区多少钱的时候,都会有小伙伴说我上次去不是这个价,也不无关系)
所以后来,我们都懂了“跳单/飞单”这一操作。
之前跟昆明的中介小伙伴们聊天,一提到“抢客户”,无不“激愤”,既然时时撕x,那这样一来,售楼部安装人脸识别系统(摄像头)就被广泛推广开了,客户到底是自己来售楼部,还是被分销商带到售楼部,一目了然。
到底是谁家的客户,不用撕x。
人脸识别系统可以帮助房企进行客户界定,即购房者是属于自然来访客户,还是中介渠道客户。只要你进入售楼处,立马进行人脸识别比对,可以防止“跳单/飞单”和重复计算客户的来访渠道,更深层次还能防止内部舞弊等等。
(当然,也有bug,比如联名购房,这不是本文探讨的范畴,不多展开了)
当然,话说回来,个人极其鄙视“跳单/飞单”行为,这相当于极其不尊重前面销售人员付出的劳动。
不过,一旦有真金白银的优惠摆在面前,“跳不跳单”什么的,还真不好说。
这里还可以延伸一下二手房交易中的“跳单”行为。
在范围内,不少二手房买家原本通过中介看房,却又跳过中介,直接与卖家联系的“跳单”行为屡见不鲜。
在类似的案例中,中介方有服务的事实存在(带看服务),一般会判定中介方胜诉,而买家同样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居间服务费(中介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你看,法律上也不支持“跳单/飞单”吧。
既然如此,售楼部搞人脸识别的存在意义和价值又被画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规范化的市场,才会有更好的发展
昆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