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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云南8部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03-26 08:50

[摘要] 近日,云南省委组织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大对人才住房保障土地、财政、税费、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为各地各部门实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提供依据。

近日,云南省委组织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大对人才住房保障土地、财政、税费、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为各地各部门实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提供依据,进一步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多品种供应、多群体覆盖、符合云南实际的人才安居模式。

《指导意见》明确,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在当地就业或签约达到一定年限的人才、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人才可纳入保障对象。人才住房由各级政府依法依规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支持各州(市)、县(市、区)、各人才聚集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园区(开发区)结合实际多渠道为人才提供住房,鼓励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和平台运营公司等共同参与人才住房保障

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安居才能乐业。做好人才住房保障是关心人才、激励人才、留住人才,构建良好人才生态的重要举措。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委人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实施人才安居三年行动,解决好人才住房等实际问题”。省委人才办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迅速行动,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走出去”省外学习取经,“沉下去”到昆明、昭通、楚雄、西双版纳等州(市)实地调研,充分征求各州(市)和省级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人社、金融监管、税务等70多家部门意见,集中各方智慧、凝聚广泛共识,制定出台了《指导意见》。

二、主要特点

《指导意见》对照中央要求、落实省委安排,借鉴省外经验、结合云南实际,保持政策衔接、力求务实管用,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主要体现了4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衔接现有政策,注重面上指导。《指导意见》参考国务院和省政府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意见,整合借鉴北京、重庆、山东、海南、贵州等地人才住房保障支持政策,从省级层面对人才住房保障政策进行顶层设计,投、融、建、管、营兼顾,明确了人才住房在土地、财政、税费、金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比如,在土地支持上,明确提出“新增建设用地用于建设租赁型人才住房的,土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有力调动各地新建人才住房积极性。在财政支持上,明确“各级财政要在资金和政策上支持人才住房发展,有条件的可安排专项人才住房资金”,“支持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人才住房建设”等措施,积极为人才住房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在税费减免上,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增值税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在金融支持上,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人才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二是突出云南特色,注重多元探索。《指导意见》结合云南实际,着力从多渠道保障、多品种供应、多元化探索等方面体现特色。一是住房来源上,可通过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主导筹集人才住房、实施共有产权住房,采取集中建设、配建、盘活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等多种建设方式筹集实物房源。二是保障方式上,提供“实物房源+货币补贴”两种渠道,对高层次人才综合采取租(购)房补贴、成本价购买等方式进行,对在滇就业创业青年人才等,主要采取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解决,充分满足不同层次人才对住房的差异化需求。三是自主放权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保障范围、补贴标准、发放方式等。同时,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支持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多渠道为人才提供住房,鼓励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和平台运营公司等共同参与人才住房保障

三是结合当地实际,明确支持措施。明确了实施主体,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地根据人才需求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主动作为,稳步推进。明确了规划布局,要结合当地住房市场发展状况,在各类人才聚集区域,综合考虑城市产业、综合交通、公共资源等因素,优先统筹既有房源,科学布局筹集人才安居住房,确保职住平衡,防止盲目建设。明确了保障对象,需满足“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在当地就业或签约达到一定年限、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等具体条件,并重点向引进人才倾斜。明确了筹集比例,鼓励各州(市)、县(市、区)按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数30%的比例筹集人才住房,为筹集数量充足的人才住房预留政策空间,也为各地各部门实际操作提供依据。

四是加强协同配合,确保落地落实。《指导意见》着力解决房从哪儿来、保障哪些人、给予哪些政策、如何组织实施等重点问题,力求全链条打通人才住房保障的关键节点。明确各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各个部门的职责任务,细化明确各个环节的流程规范,进一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同时,鼓励成立人才安居综合服务平台公司,具体负责政府主导人才住房的筹集建设、投融资、运营管理和分配、腾退等工作,实行一门受理、一站服务,为政策落地落实、人才享受高效服务提供有力支撑。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保障对象、保障方式、支持政策和工作机制5个方面的内容。在这些内容中,特别对人才和用人单位住房保障提出了精准有力的支持措施。一方面,积极为人才安居提供优惠措施。在供应品种上,人才可获得各地各单位通过多种方式筹集的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一定年限的,还可增购取得完全产权或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同时,鼓励各地各部门为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探索建立“第二居所”,探索规划建设国际化人才社区。在保障渠道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实物保障和发放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地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或租住社会房源提供货币补贴。同时,保障方式由人才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的,就高择优选择一方申请保障。在服务保障上,将进一步畅通人才购买市场房源的渠道,鼓励各州(市)、县(市、区)在项目销售前划定一定比例的可售商品住房房源,优先面向人才销售。同时,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和管理机制等措施,为人才提供更好的购房体验。另一方面,《指导意见》主动为用人单位引才留才提供支持保障。比如,支持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给人才租住。比如,支持各类园区(开发区)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比如,对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人才住房,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土地、财税、金融等各项支持政策。再比如,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购(租)房补贴,符合税法规定的,按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等等。

四、建设流程

《指导意见》提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按照确定标准条件、规范组织实施、汇总报备情况等流程开展。一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州(市)、县(市、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人才住房保障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标准条件,细化落实措施。二是科学编制人才住房发展规划,合理提出年度筹集计划,制定具体的分配管理办法,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并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三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汇总全省情况后,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掌握。

五、保障措施

《指导意见》明确,省级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州(市)和县(市、区)由各地明确牵头部门,指导、协调、督促各项工作落地落细。一是明确了职责任务,提出各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各个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责任划分明确、措施落实到位。二是明确了工作措施,提出制定人才住房保障具体实施办法、科学编制人才住房发展规划、制定具体分配管理办法等措施,为人才住房有序推进提供保障。三是明确了监管措施,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和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规范程序,公正办理,为人才住房公开、高效、持续运行提供制度保障。规范市场秩序,严禁以人才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规范人才住房使用,切实防范和严厉查处变相福利分房和以权谋私行为,确保人才住房公开透明,人才安居有序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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