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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违法建筑不得登记产权 承揽设计建设或重罚

昆明信息港  2017-06-16 09:32

[摘要] 日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就再次经过修改的《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就再次经过修改的《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较上一次征求意见稿,《办法》加大了对违法建筑项目提供服务或者施工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罚,拒不停止服务或施工的,罚款由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增加至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还可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6月19日前,市民可发送邮件至电子邮箱cgjfzc@163.com对《办法》提出意见或建议。

违法建筑不得办理产权类登记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城管、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在违法建筑处置方面的职责,并要求各责任单位对商业中心住宅小区;主次干道、高铁和地铁沿线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重要景观地带;城郊结合部及列入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的区域和其他重点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办法》明确规定,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办理土地房屋产权类登记手续。违法建筑处置部门认定合法建筑附有违法建筑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不动产产权登记部门,不动产产权登记部门应当及时对该建筑转让、抵押、交易等登记进行限制。拆除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帮盖违法建筑将面临重罚

相较上一次征求意见稿,《办法》增强了对设计、建设、水电气供应等单位、部门的要求。

其中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通讯等服务报装申请时,对不能提供合法产权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办理报装手续。对于已经办理的,由应当停止提供服务,改为应在接到违法建筑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停止对违法建筑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服务。

《办法》还规定,建筑(市政)设计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项目的施工作业,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监理违法建筑项目。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企业违反《办法》,为违法建筑提供服务或者商品,将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责令停止提供服务或者商品,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提供服务或者商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办法》,为违法建筑项目提供服务或者施工,将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责令停止服务或者施工,没收违法所得;而拒不停止服务或者施工的,罚款由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增加至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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