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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昆明地下空间 对功能分区和布局进行评估部署

昆明信息港  2017-04-12 09:33

[摘要] 昆明市规划局拟于4月28日对《昆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进行听证,根据《意见稿》,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和有偿使用的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只限于规划许可的开发利用深度。

昆明市规划局拟于4月28日对《昆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进行听证,根据《意见稿》,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和有偿使用的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只限于规划许可的开发利用深度。

《意见稿》中所称的“地下空间”,是指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表,含江、湖等水体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根据《意见稿》,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和有偿使用的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只限于规划许可的开发利用深度。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对地下空间的资源评估、需求预测、发展战略、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和布局作出安排部署,也要对禁止、限制与适宜建设区的地下空间范围、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相关内容作出安排部署。

意见称,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逐步完善地下空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相关控制要求,包括开发范围、深度、规模、抗震性能、使用性质、出入口位置、互连互通要求、公建配套要求、人防建设要求、大型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等。

供应方式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2个及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供地;地下交通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附属的工业、经营性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给已经取得地下交通或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单独出让。除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供地外,其他土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违反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地下空间的,由相关执法部门按照规划、土地、建设施工、人民防空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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