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日下午,本报维权热线依然很“热”,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代晨律师和西山区法院陈思源法官,为读者解答了购房、消费、网购、信息泄露等方面的问题。
昨日下午,本报维权热线依然很“热”,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代晨律师和西山区法院陈思源法官,为读者解答了购房、消费、网购、信息泄露等方面的问题。
消费维权
觉得千足金项链成色不足
可找消协或进行鉴定
陈女士:我花2600元在一家金店购买了一根金项链,当时店家承诺金项链为“千足金”,但戴了几天发现成色不足,要求退货却遭拒,我该怎么办?
陈思源法官:建议你保留好购物小票,与店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找消协或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待结果出来后进行维权。如考虑走司法途径,鉴定结论、购物小票、发票应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肖女士:我在网上买了一瓶英国产的粉底液,试用了几天觉得是假货,我该如何维权?
陈思源法官:你要保留好消费小票并封存产品,保存好你和卖家的聊天记录。如果准备采取司法途径解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出来后,再决定要不要通过起诉解决。
购房纠纷
接房后发现小区设施不全
可向开发商索赔
俞女士:2015年我在西山区某楼盘买了一套团购房,后来得知该栋房屋是回迁安置房,我担心这套房会不会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此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是去年底,但至今没有交房,我能否解除合同?
代晨律师:对于将回迁房出售的问题,只有当开发商将同一套房屋既用于回迁又将其销售,才构成一房二卖。目前回迁户还未选房,一房二卖的说法不能成立,购房者基于此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当然,如果开发商真的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购房者可向开发商主张不超过已付款总额1倍的赔偿。对于交房的问题,合同中约定在90日后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因此,基于《商品房购销合同》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据不充分。建议你可以向开发商发出书面的催告文件,约定交房时间,如果约定时间届满尚未交房,可以依据《合同法》94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
雷先生:我买的房子去年底交房,可接房后发现小区设施不全,除了没有消防设施及配套设施外,当时广告宣传的设施也没有,我该怎么办?
代晨律师:广告宣传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否则不能作为开发商的义务。当然,如果该广告宣传明确、具体,且对购房人的购买产生了重大影响,广告内容亦可以认定为要约,对开发商有约束力。配套设施不全等问题,你可以提交相应的依据,向开发商索赔。
读者:我想买一套房子,开发商推销时承诺购房后可以为孩子提供幼儿园、小学、初中的学区资源,这样的承诺可信吗?
陈思源法官: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开发商向你推荐房源时,如果承诺有学区资源,应约定在双方签订的正式房屋购销合同中,而不是开发商单方的广告传单和宣传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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