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日下午,值守本报维权热线的嘉宾是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杨崇玲律师和西山区人民法院葛吟秋法官。整个下午,不仅有读者和市民打进本报65353000维权热线咨询,还有读者直接来到现场咨询。读者关注的问题主要涉及购房纠纷、物业纠纷等方面。
昨日下午,值守本报维权热线的嘉宾是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杨崇玲律师和西山区人民法院葛吟秋法官。整个下午,不仅有读者和市民打进本报65353000维权热线咨询,还有读者直接来到现场咨询。读者关注的问题主要涉及购房纠纷、物业纠纷等方面。
购房纠纷
开发商一房两卖
可解除合同索要违约金
读者:我2015年参加一楼盘的特价房购销活动,在参观样板房后,我和其他十几个人分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后来听说我买的房屋属于城中村的回迁房,已经与村民签订回迁协议,确定回迁给村民了。我认为自己被骗了,现在想解除与开发商的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是否可行?
杨崇玲律师:这属于开发商一房两卖,开发商隐瞒您所购房屋交易的重大信息,带有严重欺诈性,根据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您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施小姐:我买了一套房子,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办理了银行按揭,交房的时间是2015年5月。可到现在房子建设一直处于停工状态,我们多次找政府,多次与开发商谈判,开发商也多次回复复工,但是无果,请问要怎么办?
杨崇玲律师:解决这个事项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并进行赔偿;第二种是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按合同规定时间交房并支付交房违约金。从您提供的情况看,我建议您继续履行合同,因为开发商资金链已经断裂,如果解除合同会造成既无房可要,也无钱可取回的境地。在目前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等待项目完工是比较合适的选择。
胡女士:我与某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开发商交房后,我发现房屋不具备交房条件,现在该如何维权?
葛吟秋法官: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不具备法定交付条件的房屋,建议您采取以下途径维权:1、如果房屋一直无法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交付条件,购房者可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或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2、购房者也可以在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物业纠纷
未与物管签合同
物管费无法律依据
王女士:我几年前购买了一套房屋,一直没有接房。现在接房时,物业公司要求补签物业合同并且把此前几年的物管费缴齐,是否合理?
葛吟秋法官:缴纳物管费的前提和基础是业主与物管公司签订有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双方就物管合同关系达成了一致意见,如果业主还没有与物业公司建立物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要求业主“补缴”物管费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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