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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管理暂行规定11月起施行

云南网  2016-10-03 12:06

[摘要]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9月29日发出《云南省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公告,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9月29日发出《云南省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公告,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指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印制、发行、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由云南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承办,该中心及时掌握全省范围内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印制数量、印制流水号段和发行情况,并在发行的同时报送国土资源部。

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各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统计辖区内各县(市、区)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半年印制计划,报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汇总后,下达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印制任务书给承印单位。承印单位自接到印制任务书后的20天内,将印制的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寄送到各州(市、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各州(市、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后,应对有关单据、印品质量进行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30天内与承印单位结算费用。承印单位未按时按质完成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印制、寄送任务,或州(市、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未结算费用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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