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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房款等两年房子又被卖 连累儿子休学

昆明信息港  2016-07-05 10:00

[摘要] 付津从镇雄到安宁打工时,安宁还没设市。奋斗多年后下决心安家,2011年11月,他在安宁购置一套50多平方米的住房。没想到却遭遇“一房两卖”,他不但失了房,还连累了儿子的学业。

付津从镇雄到安宁打工时,安宁还没设市。奋斗多年后下决心安家,2011年11月,他在安宁购置一套50多平方米的住房。没想到却遭遇“一房两卖”,他不但失了房,还连累了儿子的学业。

付津一家人住在安宁出租房,9岁的小儿子读小学。16岁的大儿子两年前休学在家帮工。

付津说,2011年11月8日,孙某某找到他称有一套拆迁安置房要卖,他跟孙某某到拆迁办找工作人员,答复称经安宁市公证处公证过就可以过户。双方谈妥14万元成交价违约金5万元后,在安宁市公证处作了公证。

付津说,他觉得有了公证处把关,就放心把钱交到孙某某手中,等待接房。

2013年12月16日,拆迁办通知交房时,付津却找不到孙某某了。去拆迁办问,得知此房已被孙某某卖给另一个人。工作人员还出具了一份同样由安宁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公证时间为2012年12月25日。

2014年1月,付津把孙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被告孙某某自愿将其回迁安置房一套卖给原告付津,签订的《售房协议》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自成立时生效。2014年11月25日,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决孙某某立即退还付津购房款1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

但是,孙某某并未退钱给付津。同年,因家庭困难,付津的大儿子休学。

2016年1月4日,付津又把安宁市公证处告上法院,认为公证处为同一套房屋的转让出具不同公证书,以致原告无法实现协议目的,且损失无法得到赔偿。付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9万余元。但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安宁市公证处负责人杨女士近日告诉记者,公证协议书第二条明确约定:付津与孙某某签订协议后,由付津继续与相关部门签订相关协议,付津有权自行决定选取此套回迁房的位置、户型。协议签订后续手续付津并未去执行,公证处不可能监督合同履行情况。法院驳回的理由也表明,付津损失系孙某某的违约行为造成,并非公证机构未尽到谨慎审查职责或违反公证程序及办证规则造成。

律师观点

若未及时登记房主有权再卖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认为,付津如果没有对房屋及时进行任何登记,那么房屋的物权人则仍为孙某某,孙某某有权出售房屋,公证处当然可以对房屋的买卖协议进行公证。但如果孙某某没依照约定将房屋卖给付津,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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