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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城投原副总王洪春收受好处费41万 获刑10年

春城晚报  2015-10-28 09:20

[摘要] 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城投”)原副总经理王洪春收受建筑老板好处费41万元,检察官将他带走后,他的家属如数退还了赃款。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二审判处王洪春10年徒刑。

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城投”)原副总经理王洪春收受建筑老板好处费41万元,检察官将他带走后,他的家属如数退还了赃款。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二审判处王洪春10年徒刑。

昆明城投、昆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均为国有独资公司,王洪春在这两个国有公司都任过职,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员)。2007年到2012年间,王洪春在担任昆明城投副总经理时,兼任昆明城路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是个实权人物。

2007年初,昆明市对金星立交桥绿化改造东、南二环绿化提升等相关绿化工程中,王洪春作为政府派出的监管者,利用职务之便,为昆明林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高某(另案处理)协调工程款的拨付。高某为感谢王洪春,于2007年到2012年期间,先后送给王洪春现金共计24万元。

2010年2月,王洪春在负责昆明市环湖南路建设项目任指挥长过程中,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协调工程款,在他办公室里收下该公司负责人杜某(另案处理)所送现金10万元。

2012年至2013年,王洪春全权负责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项目,帮助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方旺片区项目经理顾某协调关系,顾某分别于2012年春节、中秋各送1万元现金给王洪春;2013年12月,又送给王洪春5万元。

2014年3月8日,王洪春被检察院带走调查。同年,他的家属帮他退清了41万元赃款。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王洪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但王洪春退清了赃款,可从轻处罚。据此,五华法院以犯受贿罪,一审判处王洪春有期徒刑10年。王洪春提出上诉,近日被昆明中院二审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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