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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售楼部女经理利用职务敛财649万 获刑16年

昆明信息港  2015-10-20 10:09

[摘要] 售楼部销售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以销售商铺为名,在一年半的时间里,先侵吞了27名购房客户“保证金”、“定金”500多万后,又再私自收取13名客户100多万元“保证金”、“定金”,并向购房者诈骗房屋更名费34万余元。

售楼部销售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以销售商铺为名,在一年半的时间里,先侵吞了27名购房客户“保证金”、“定金”500多万后,又再私自收取13名客户100多万元“保证金”、“定金”,并向购房者诈骗房屋更名费34万余元。

盘龙区法院一审判决,丁某犯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罚金50000元。

指控

收取客户保证金定金500余万

33岁的丁某(女)曾是昆明腾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安宁售楼部销售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将购房者所缴纳的“保证金”、“定金”,私自侵吞。

2014年9月22日,事情将要东窗事发,丁某主动到安宁市公安局投案。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丁某于2014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期间,丁某利用其担任昆明腾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安宁售楼部销售经理的职务之便,以“招商诚意保证金”及“定金”的形式收取客户款项共计5106581.40元。

2014年2月至2014年7月期间,丁某在明知自己已经从昆明腾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离职的情况下,冒用该公司名义,骗取款项共计1040700元。

另外,在丁某与上述客户签订优惠协议书的过程中,丁某虚构所售商铺的来源,骗取刘某等23名客户共计342900元。

焦点 

职务侵占或诈骗成争议焦点

盘龙区检察院以丁某犯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6月2日向盘龙区法院提起公诉。7月23日,此案在盘龙区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丁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建议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及合同诈骗罪在有期徒刑15年至18年期间对丁某定罪量刑,并处罚金。

庭审中,丁某及其辩护人则提出,在该案中,丁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而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丁某与该地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于2013年11月22日到期,但合同到期后,丁某并没与该公司办理过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因此,2012年11月至2014年6月以前,丁某作为该公司的销售经理对外以该公司销售部工作人员的身份开展销售工作属于职务行为,该公司应当对丁某行使该公司的职权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丁某的辩护人辩称,丁某并不存在虚构商铺的事实,因此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判决

数罪并罚 没收财产10万元

盘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侵占的5106581.40元属于职务侵占。对于公诉机关关于“2014年2月至2014年7月期间,丁某在明知自己已经从该房地产公司离职的情况下,冒用该公司名称,仍然以销售项目商铺为名,崔某等13名客户款项共计1040700元并挥霍”的指控,法院则认为,“经过法庭质证,丁某实际领取工资的时间至2014年2月,购买的社保于2014年6月停止。另外,该公司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证实丁某自合同到期后,仍在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因此丁某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对其定罪量刑”。

丁某向刘某等23名客户骗取的转让费(更名费)342900元,应认定为合同诈骗。据此,盘龙区法院一审判决,丁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0元。合并刑期为1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罚金50000元。

涉案金额

丁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27名客户 “招商诚意保证金”及“定金”共计:

5106581.40元

用于挥霍

案发前实际退还人民币745472元

丁某利用职务之便,与13名客户签订优惠协议书,收取客户“招商诚意保证金”及“定金”:

1040700元

用于挥霍

案发前实际退还142480元。

丁某虚构所售商铺的来源,以要向房主支付转让费(更名费)为由,骗取:

342900元

案发前实际退还85560元

涉案总金额

6490181.40元

警方提醒

购房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 审查房地产开发商及销售经理的资质。开发商须具备“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2 审查房屋产权的真实性。签订购房合同前可到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查询,核实房产证的真伪、卖房人与登记人是否一致、房屋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等情况,以免购买无产权或产权有争议的房屋;

3 警惕以超高利润引诱人们从事房地产项目投资的虚假广告;

4 谨防交易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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