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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计生新规解析:取消生育间隔 放宽再生育条件

云南网   2015-09-30 08:07

[摘要] 9月29日,新修订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据悉,一方为农村户口可生二胎、取消4年生育间隔、放宽二婚家庭再生育条件等内容成为《条例》亮点。

9月29日,新修订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据悉,一方为农村户口可生二胎、取消4年生育间隔、放宽二婚家庭再生育条件等内容成为《条例》亮点。

对生育政策作了调整

据悉,《条例》在生育政策方面维持了“1、2、3”的生育政策不变,在群众意愿较为集中的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一是“一非一农”夫妻可以生育二孩,即只要夫妻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二是适当放宽了再婚夫妻的生育政策,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再婚前双方依法生育子女或者依法收养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复婚夫妻除外。三是按照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编制的《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要求将我省人口较少民族种类由7个增加到8个,增加的民族为景颇族;允许人口较少民族城镇居民生育二孩。四是取消了生育间隔。

独生子女家庭在多方面将给予优惠

此外,《条例》对奖励与社会保障的有关条款作了完善:明确了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合作医疗、扶贫开发、享受低保、分配征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等方面给予优惠;适当增加了晚婚晚育家庭男方的护理假期及独生子女家庭女方产假;三是增加了对失庭的扶助政策,在相关待遇不变的前提下,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发放一次性抚慰金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记者还了解到,《条例》新增了管理方面的内容:按照国家对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便民服务、依法行政等方面进行的改革,条例明确了把夫妻生育个子女的办证程序由原来的审批变为现在登记;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提供技术服务;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医学技术促成多胞胎生育;规定了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可以进行亲子鉴定。

后,云南省卫计委还对大家关心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符合本次《条例》修订再生育条件的夫妻什么时候可以开始申请生育?

省卫计委:《条例》字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实施后的个工作日,即2015年10月8日起开始全面受理申请。

符合新《条例》修订再生育政策,但不符合原条例,并于2015年10月1日前已经怀孕的夫妻是否会被处罚?

省卫计委:只要生育时间在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均属政策内生育,不需缴纳社会抚养费,但未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应于子女出生30日内到女方户口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补办。不申请办理的,将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即:“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500元罚款。”

符合《条例》再生育条件生育的是双胞胎算不算超生,会不会遭罚款?

省卫计委:符合再生育条件,第二孩生育了双胞胎的属于政策内生育,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不会被处罚。但孩是双胞胎,将不具备再生育的条件。

我省什么时候实现普遍两孩政策?

省卫计委:生育政策的调整具有不可逆转性,必须谨慎,重大生育政策调整均由中央统一部署,在充分考量人口风险的基础上分类安排实施,在国家没有做出相关决定的情况下,我省暂时无法做出调整。

再婚夫妻一方已经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是否能再生育?

省卫计委:如果两个子女均属于依法生育的,在婚后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新《条例》再生育政策,但不符合原条例规定,在2015年10月1日前生育子女的如何处理?

省卫计委:新《条例》所规定的各项政策适用于2015年10月1日以后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对于新《条例》实施前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原《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2015年10月1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新《条例》处罚幅度比原《条例》轻的如何处理?

省卫计委:对于2015年10月1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在新《条例》实施后处理的,如新《条例》处罚幅度低于原条例的幅度,按照新《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但在新《条例》实施前已经按照原《条例》作出处罚决定的,其处罚决定继续有效。

符合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能否享受晚育假?

省卫计委: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个子女的为晚育,第二次生育的不能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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