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牟定县原县长彭宪琪,任职期间,收受他人行贿的现金179.4万元,为多名房地产老板谋取地产项目开发上的利益。云南省高院终审裁定,彭宪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牟定县原县长彭宪琪,任职期间,收受他人行贿的现金179.4万元,为多名房地产老板谋取地产项目开发上的利益。云南省高院终审裁定,彭宪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彭宪琪在担任牟定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县长期间,收受巩某、毕某、吕某、沈某、梁某等人行贿的179.4万元,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彭宪琪在担任牟定县人民政府县长期间,在为云南楚雄某养殖基地项目用地审批、财政补贴资金申报与发放、土地出让金返还等事项办理过程中,从2011年至2013年,4次收受该公司巩某行贿的90万元,并为巩某谋取项目建设上的利益。
此外,在“化湖世家”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彭宪琪分别于2012年春节前,收受项目开发商毕某行贿的10万元;2013年春节前,再次收受毕某行贿的10万元,共计二次收受毕某行贿的20万元。
在“明阳尚郡”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彭宪琪从2009年10月至2012年年底,6次收受吕某行贿的27.4万元,并为吕某谋取房地产项目开发上的利益。收受“时代龙庭”房地产开发商普某两次行贿的10万元
今年1月19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彭宪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宣判后,彭宪琪提出上诉。
省高院审理认为,彭宪琪在担任牟定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县长期间,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行贿的现金人民币179.4万元,并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彭宪琪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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