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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积金又推3项新政

云南日报  2015-08-06 10:57

[摘要] 8月1日起,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开始执行3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政,包括取消个人住房贷款轮候期、降低按揭合作保证金比例、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务等,同时实施昆明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取消

个人住房贷款轮候期

降低

按揭合作保证金比例

提供

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务

8月1日起,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开始执行3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政,包括取消个人住房贷款轮候期、降低按揭合作保证金比例、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务等,同时实施昆明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据了解,在此次实行的3项新政中,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轮候期,即购买改善型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上一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后,允许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降低与开发企业的按揭合作保证金比例,即首次与住房公积金管理 合作的开发企业,保证金比例为15%,已与住房公积金管理 有过合作,需再次合作的楼盘,保证金比例为10%;对在云南省内其他州(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在昆明市 区域内、购买昆明市 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符合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条件的异地缴存职工,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务。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明确,借款人在满足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是所购房屋产权人或共有人,借款人及借款相关人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地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购住房套数认定符合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认定标准等条件时,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 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并享受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贷款高额度和长期限、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额度以及异地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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