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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产权颁给开发商惹怒业主 市住建局成被告

昆明信息港  2015-07-16 11:13

[摘要] 除购买的别墅产权外,小区业委会认为,配套的公共建筑物也应为业主 。认为昆明市住建局、呈贡区 ,把公共建筑的产权转给开发商属 行为违法,业委会成员将这几个部门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不服再次提起上诉。昨日上午,该起“民告官”二审在昆明市中院开审,呈贡区一副区长出庭应诉。

除购买的别墅产权外,小区业委会认为,配套的公共建筑物也应为业主 。认为昆明市住建局、呈贡区 ,把公共建筑的产权转给开发商属 行为违法,业委会成员将这几个部门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不服再次提起上诉。昨日上午,该起“民告官”二审在昆明市中院开审,呈贡区一副区长出庭应诉。

公共建筑产权

颁给开发商惹怒业主

位于呈贡区洛羊镇黄土坡村委会 的西亚山庄别墅小区,10多年前,陆续有业主购房,488栋别墅住宅中有476栋为业主购买。

“根据开发商的建设规划图、销售宣传广告资料和承诺,除业主购买的别墅外,其余都属于小区拥有的配套服务公共(共有)建筑物。”让业委会不理解的是,2001年、2002年,昆明市住建局和呈贡区 ,把公共建筑房屋进行产权初始登记,并向开发商颁发房屋 权证。

之后,该开发商产权转给某酒店,并到房产机关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该酒店属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为第三人郭某。到2007年6月6日,郭某再次将产权转让给某公司。

产权应为全体业主 ,住建局和区 未到现场勘查,未尽审查义务,在没有 验收结果及登记资料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对产权进行错误登记,侵害业主的合法权利。”去年9月,业委会代表业主一纸诉状递交法庭,要求裁定住建局和区 行为违法,并把开发商、酒店业主、某公司列为第三人。

业委会非适格原告

被驳回诉讼请求

呈贡区法院审理认为,早在2008年,业委会就因产权登记纠纷一事,向昆明市中院提起诉讼,之后申请撤诉。“此次起诉与2008年为同一事由,故不再享受诉权”,应予以驳回诉求。而业委会在2008年10月起诉时,可认定当时知道房屋登记的具体行为,若不服应在知晓日期2年内提起诉讼,所以超过了起诉时限。

此外,法院认定,住建局和区 提交的房屋 权登记书、工程验收证明等材料真实合法,能证明开发商经法定程序取得房屋 权证书,主管部门同意颁发并无违法。

今年4月,一审法院下达判决,认定业委会无法提供证明表明公共设施属于业主共同 ,故认为业委会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业委会不服,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诉。

业主是否享有

公共设施产权

业主享受公共设施的权利不能剥夺,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业委会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昨日的庭审中,业委会代理人表示,诉讼是否超时不应由业委会举证。按2007年生效的物业管理条例,“只要买了房,交了物管等费用,就应享有公共设施产权”。

昆明市住建局认为,业委会的本次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涉及的房屋 权证的登记确认及发放,所依据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请求。“按 诉讼法第三十九条、高法《关于执行<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原告诉讼的具体 行为已因房屋变更而不存在,原登记产权已被变更登记所取代,其具体 行为已变更,不具备可诉性。”代表呈贡区 出庭的王副区长说,区 在核实登记过程中,审核开发商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符合颁发证书条件。

区 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王强补充说,业主房屋并没公摊面积,其主张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且引用的法律是于2007年生效的物业管理条例,而本案涉及的具体 行为发生在2002年,“用之后生效施行的新法,不能对之前的行为产生溯及力”。

其余第三人,均认可住建局和区 的意见。庭审后,合议庭表示择日宣判。

新闻延展

官员出庭应诉成制度化,出庭副区长:

首长出庭应诉有利 执法

2014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的 机关首长出庭案为32件,较前一年的46件减少14件,出庭案件数仅占一审审结案件数的13.01%,较前一年度的29.87%大幅下降。

2015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昆明市 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规定》开始实施。新规明确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案件数,不低于本单位当年法院受理且开庭审理案件数的30%;法定代表人委托本单位分管领导出庭应诉案件数,不低于本单位当年法院受理且开庭审理案件数的30%,并对督促、保障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具体措施作出规定。

王强律师说,新修订的《应诉规定》明确,要求官员出庭应诉的制度化机制,将会常态化。

“本案一审诉讼程序中,王副区长就出庭,二审时他也没有推诿。”王强说,“开庭前,王副区长表示, 首长多出庭应诉,可找出具体 行为中的一些缺憾,更有利于 执法。”(都市时报记者 周婷婷 实习生 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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