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杨先生夫妇通过房屋中介在安宁太平镇昆华苑买一套房子,因为涉及银行按揭贷款,他们与银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杨先生夫妇支付了168000元首付款后,剩下35万元通过银行贷款。
杨先生夫妇通过房屋中介在安宁太平镇昆华苑买一套房子,因为涉及银行按揭贷款,他们与银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杨先生夫妇支付了168000元首付款后,剩下35万元通过银行贷款。杨先生说:“房子产权证都还没变更在我们名下,还没有抵押的情况,银行就把35万贷款转给原房东了。”而银行则认为:因为杨先生夫妇没有交纳相关税费,房屋登记机关不可能给他们办证,这个责任在他们。为此,双方闹上法庭。昨日,昆明中院对此案举行二审听证。
事件经过
没过户没办抵押 银行就放贷了
2012年10月的一天,杨先生夫妇通过房屋中介在安宁太平镇昆华苑购买一套房屋,当时,中介人员给杨先生推荐了一套房子,面积160多平方米,房价是51.8万元。杨先生夫妇考虑后,决定买这套房子,但不能一次性付清,需要通过银行按揭贷款。
委托中介办理贷款事宜
“我们和中介商谈时,说好由中介负责联系协调银行贷款、办理公证等事项。”杨先生说,后来,中介联系好了某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事宜。没过几天,中介人员打电话给杨先生称,某银行同意办理购房按揭贷款。
同年12月10日,在中介人员的带领下,杨先生夫妇和中介人员一起来到某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事,杨先生夫妇先向原房东郭某支付了首付款168000元,剩下的35万元需要向某银行贷款,当天,杨先生夫妇和某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期限是从2012年12月10日至2027年12月10日,贷款期限是15年,约定杨先生夫妇每月还本付息给银行。
“我们和银行签订借贷合同时,约定要用购买的房屋来抵押贷款,可我们要买的这套房子,房屋产权还在原房东郭某的名下,产权还没有变更在我们夫妻名下时,银行就把35万元贷款打转到郭某的账户里。”杨先生说,银行放贷款的事,还是中介的人告诉他的,大概是在2012年12月中旬,银行就放贷了,银行还要求他们从2013年1月按期还款。
“我接到中介的通知后,就去索要《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等手续,但银行和中介均以各种理由推托,始终没有拿到这些材料。”杨先生说,后来,他到安宁市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查证,才发现涉案的这套房子还没有进行产权登记,也没有办理相应的抵押。
原房东已把钥匙交买方
杨先生认为:他买的房屋产权都没有变更在自己的名下,而且该银行没有办理抵押,银行违规把35万元贷款放给原房东了,这种放贷行为是属于违法的。
为这事,杨先生夫妇不断地与银行、中介交涉,但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买房这事虽然和银行、中介一直在扯皮,不过,从买房那天起,原房东把房子钥匙交给我了,钥匙一直是我在保管。”杨先生说,到了还贷期限,他还是按规定还了个月的贷款,他多次找银行交涉变更房屋产权,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第二个月还款期限到了,银行不断地催杨先生夫妇还贷。“这房子都没在我名下,我凭啥还要还贷呢?”杨先生说,银行不断地做工作,他又还了6个月贷款,总共还了1.5万元贷款给银行。
直到2013年7月10日,杨先生发现房屋产权还是没有在自己名下,于是,他们就停止了还贷。
各方诉求
银行起诉 买房人还本付息解除合同
杨先生夫妇停止还款,银行急了,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杨先生还款,可杨先生还是不予理睬。
银行认为:杨先生夫妇多次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已经属于严重违约了。于是,银行将杨先生夫妇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杨先生夫妇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4万余元及拖欠的利息,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买房人反诉 银行删除不良信用记录
杨先生夫妇接到法院的传票后,随即提出反诉。
杨先生说:“银行在贷款过程中,存在重大违约,银行在没有完成房屋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就把贷款放给原房东,银行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杨先生夫妇认为:因为该银行违法放贷款,导致产生了不当的还款义务和利息,同时也给他们带来了不良信用记录。于是,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删除他们的不良信用记录,并承担损失5.8万余元。
一审判决 归还贷款本金并承担利息
五华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杨先生夫妇作为贷款人与某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受到法律保护。
于是,五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某银行与杨先生夫妇签订的借款合同,由杨先生夫妇归还贷款本金34万余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一审宣判后,银行和杨先生夫妇均不服,分别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听证
缴纳税费才可过户 银行愿意继续放贷
昨天,昆明中院举行二审听证。
法庭上,该银行的代理人说:“导致涉案房产证不能办在杨先生夫妇名下的根本原因是,他们没有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关购房税,他们只有缴清了相关税收,才可能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银行与杨先生夫妇签订贷款合同后,按约定把35万贷款转给原房东了,银行没有过错。”
杨先生认为:因为银行违法放贷,导致这起购房贷款在没有抵押的情况下就放贷,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银行承担。
听完双方的诉求,主持听证的法官说:“目前,杨先生夫妇已经实际拿到房子的钥匙,买房也是他们的真实意愿,而银行已把贷款放出了,请双方本着解决问题的原则,找准这个‘疙瘩’,把矛盾化解了才是根本。而且银行方代理人也表示,愿意继续为杨先生夫妇放这笔贷款。”
杨先生说:“我们也愿意调解,但银行要承担几万元的损失,并消除不良信用记录。”
银行的代理人表示:银行肯定不愿意承担损失,造成不能办理房产证的责任在杨先生夫妇,因为他们不交相关税费,才导致不能办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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