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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城改项目退出办法出台

云南日报  2015-03-27 07:43

[摘要] 日前,昆明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社会投资人参与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退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投资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安置房建设启动资金存入辖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共管账户,不低于安置房建设总投资的70%,未能按期限支付安置费的,将启动退出机制。

日前,昆明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社会投资人参与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退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投资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安置房建设启动资金存入辖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共管账户,不低于安置房建设总投资的70%,未能按期限支付安置费的,将启动退出机制。

《办法》明确了政府与社会投资人的接触合作协议条件:包括社会投资人在完成总投资的25%之前,以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等名义转让项目的;社会投资人在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仍未将履约保证金缴入辖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城市更新改造共管账户的;在土地征收(收购)过程中,社会投资人不遵守市、区城市更新改造有关政策规定,未能足额拨付征地(土地收购)补偿资金的;在项目拆迁安置过程中,社会投资人未能足额拨付货币补偿资金,不按协议约定期限支付安置过渡费及其他费用;不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安置房建设启动资金存入辖区政府(管委会)指定共管账户的;不按计划推进安置房建设的;因社会投资人自身原因,项目投资款存在纠纷或出现其他情况,导致被司法部门查封、冻结、扣押的;社会投资人违反国家、省、市、区有关城市更新改造规定及合作协议内容,经警告未予改正或仍不符合有关规定及合作协议约定的。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加强了政府对社会投资项目的监管,规范了社会投资人的投资行为,避免了社会投资人在项目推进中资金不到位和倒买倒卖项目等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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