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名消费者在某房产中介看中一套二手房,预付了18万元意向金,在房屋过户时,因卖方的原因使手续无法办理,消费者要求中介退回已预付的意向金,但中介一直找各种理由拖延了两个多月,消费者只得向西山区消协金碧分会求助。
案情回放
一名消费者在某房产中介看中一套二手房,预付了18万元意向金,在房屋过户时,因卖方的原因使手续无法办理,消费者要求中介退回已预付的意向金,但中介一直找各种理由拖延了两个多月,消费者只得向西山区消协金碧分会求助。经过多次调解,终中介公司退回了18万元意向预付款,并赔偿消费者6千元。
案例评析
新《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该案例中,房屋能不能过户,房屋中介有责任向房管部门进行查询,房屋中介向消费者隐瞒房屋不能过户的真实情况,并向消费者收取18万元的意向金,这一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房屋中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消费者赔偿占用意向金两个月的银行同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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