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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公共租赁住房听证:公租房承租人违规怎么罚?

春城晚报  2015-03-12 10:14

[摘要] 3月10日,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法制局召开了《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听证稿)》(以下简称《办法(听证稿)》)听证会,《办法(听证稿)》对资金管理、准入条件、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租金拟分3档,对特别困难户适当减免。同时,廉租房和以前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3月10日,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法制局召开了《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听证稿)》(以下简称《办法(听证稿)》)听证会,《办法(听证稿)》对资金管理、准入条件、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租金拟分3档,对特别困难户适当减免。同时,廉租房和以前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租金分为3档

《办法(听证稿)》提出,两房并轨后对租金收取标准档次明确分为3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高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低标准按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每平方米1.5元收取。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按入住对象的收入状况分为低收入(每平方米1.5~2元)、低收入(每平方米2.5~5元)、中等偏下收入(每平方米5.5~8元)3个档次制定租金标准,实行级差租金、动态管理。也可以按规定制定统一租金标准,统一收取后对部分住户按困难程度进行级差补助。对特别困难的住户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要予以适当的减免。

哪些行为会失去租房资格?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及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采取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转租、出借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而空置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水电费、物管等相关费用的;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家庭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对象条件的;有房产登记信息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前有房屋转让行为的;拥有个体工商登记注册资本金超过5万元的、拥有私家车辆登记且价值超过5万元的、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1000元的。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另外,已经建盖和购买其他住房,自有住房条件已得到改善的;家庭收入条件已超过公共租赁住房规定收入条件的;户口迁移或家庭成员户口发生变化等,也会失去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在听证会上,各位代表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代表们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准入条件的制定应当原则一点、退出机制应更明确、办法没有涉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没有提及对承租人违规的具体处罚、物业管理、文字规范等方面。相关部门会根据代表意见,修改听证内容,再进入下一个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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