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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规范城市更新改造 可购商品房作安置用房

云南网  2015-03-10 07:50

[摘要] 昨日,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今年,我市将推进包括土地、房屋、林权等在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全面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建立健全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评价标准体系。

昆明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城市改造中涉及的区域、改造类型、征收补偿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未来,城市建成区内4种情形的区域才能进行更新改造,因征迁补偿安置发生纠纷的,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更新改造

4情形

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

依法或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分3类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改造

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改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改造

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改造

《办法》提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采取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项目社会投资人。

此外,辖区政府要多渠道解决安置用房来源,既可以自行建设、也可以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辖区政府应优先启动安置用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对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的环节,相关职能部门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行为。

辖区政府和国有平台公司应加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管理,严格落实企业进入和退出的相关规定,强化社会资本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禁止占项目、倒项目行为;要积极跟进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户籍转变、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和实施细则,在加速推进城市化进程中确保社会稳定;因征迁补偿安置发生纠纷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严格执行昆明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户口迁移和分户行为。

补偿应充分征求被征迁人意见

在征收补偿方面,《办法》规定,辖区要做到依法征迁、阳光征迁和文明征迁,切实保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辖区政府要按照“一片一策”的原则,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指导意见,征地拆迁补偿指导意见应充分征求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被征迁人意见,并编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要对集体土地补偿款项的分配进行指导,对分配方案和参与分配人员名单进行监督;按“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原则,辖区政府应当根据改造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实施细则和征迁工作方案,并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另外,各相关部门要对土地储备和交易做好监督,让项目全过程更公开阳光。

春城晚报记者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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