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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可申请还款延期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11-19 14:58

[摘要]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从2004年开始,昆明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一直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为基本政策依据,尽管此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经过了3次大的修订,但都没有出台公积金贷款的具体实施细则,这次是昆明首次出台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记者从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目前昆明市已经正式发文,对公积金贷款的业务操作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明确,此后,昆明的公积金贷款将以此为执行标准。

在《实施细则》中,除了对公积金贷款办法进行了细化、明确和补充外,还新增了6项可以提出合同变更的情形。其中,贷款人想要提前还款的,今后也可以申请合同变更。

细化新增

购经适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从2004年开始,昆明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一直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为基本政策依据,尽管此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经过了3次大的修订,但都没有出台公积金贷款的具体实施细则,这次是昆明首次出台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据介绍,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中,对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的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的条件、缴存情况认定、收入认定、借款人信用认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以及合同的变更等实施细则都做了具体的细化、明确和补充,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合同的变更为新增内容。

“这次对实施细则进行了细化,将能为市民今后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更多方便。”贷款处工作人员说。同时,她也建议市民在购房前,应该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对公积金贷款进行充分了解后再决定,市民也可以通过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网站、电话咨询了解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在申请贷款之前可以先了解公积金贷款指南,再看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流程图和所需要提供的材料,这样将让申请人更省时、省力。

合同变更

收入下降可申请贷款延期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合同的变更是此次《实施细则》中的一个新增内容。此前,借款人在中途是不能申请合同变更的,但这次不仅提出了可申请变更的6种情况,还专门提出了符合借款人实际需求的申请程序。《实施细则》中明确,借款合同及其附属合同(协议)需要变更的,应提供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书面意见,并签订变更合同。在借款合同及其附属合同(协议)终止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人或其他还贷义务承担人可申请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具体为:

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离异后,需转移所购建房产所有权的;发生本条情形之一的,签订借款变更合同的新借款人应是原借款人的财产合法继承人或合法拥有人;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后,需要变更借款期限或月还贷额的;

借款人家庭收入明显下降,影响借款偿还能力,需要申请延长贷款期限的;

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方式,使月还款额发生改变的。贷款委托人应按借款人申请变更时的还款能力,确定新的月还款额和还款期限;申请延长贷款期限的,已还款期限与申请延长期限之和不应超过30年,在借款合同终止前,只能申请延期贷款期限一次。

因抵押物灭失、动拆迁、房屋质量问题发生抵押物变更等抵押权人认可的情况,抵押权人应根据《物权法》或《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抵押物,并签订抵押变更合同等共6种情况可申请合同变更。

个人信用

连续违约6次拒受贷款申请

以前,不少市民对公积金从外地转入昆明后应如何认定、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公积金中心缴存的要如何提出申请等问题存有疑问。此次细则明确,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借款申请人,其在转出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可与转入地缴存时间合并计算,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出具借款申请人的缴存情况证明;借款人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资格可合并计,其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出具缴存情况证明,并注明是否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个人信用情况具体认定也是其中较为重要的内容。细则中规定,超过以下公积金贷款审批使用的个人信用报告违约记录标准的,均不能受理贷款申请。个人贷款月还款违约记录达到连续违约6次(含6次)的;信用卡12个月内未还还款额次数达到连续6次(含6次)的;个人贷款月还款违约记录、信用卡12个月内未还还款额次数累计达到10次(含10次)的,贷款和贷记卡记录合并计算;到期还款的贷款到期后一年以上未还款的。

以此可以看出,公积金贷款已越来越重视个人信用,因此,也提醒市民要珍惜个人信用。

还款困难

子女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如何申请公积金贷款,在此次新发布的贷款指南中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工作人员也告诉记者,由于目前关于昆明市经济适用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暂行)规程征求意见稿刚刚公示结束,待昆明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将以正式的操作规程为准。

据悉,按目前经济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暂行)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具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购买单位发起项目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昆明市住房保障局审查后统一对单位职工的资格进行认定;购买委托项目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昆明市住房保障局审查后逐一进行认定,并取得《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凭证》;购买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由昆明市住房保障局审查后逐一进行认定,并取得《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凭证》。

此外,借款人还需符合具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及其配偶;申请的贷款必须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有效居留期限);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家庭月均偿还贷款能力为:[职工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其他月收入]-400元人民币(人均月生活费)]×职工家庭供养人数。400元人民币人均月生活费的标准,根据我市社会保障的基本标准,适时作相应调整;如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收入不足以支持还款的,其子女可作为借款保证人,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收入纳入还款能力合并计算。借款人及单位按“管理中心”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在申请贷款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缴存比例不低于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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