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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被强拆房主告综合执法局

春城晚报  2011-08-16 16:50

[摘要] 一套临街商铺被强行拆除后,郭先生先后将昆明市房管局(现更名为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昆明市住建局”)和昆明市综合执法局西山分局(以下简称“综合执法西山分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昨日,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郭先生状告综合执法西山分局行政诉讼案。在调解时,被告表示愿意补偿100万元。

一套临街商铺被强行拆除后,郭先生先后将昆明市房管局(现更名为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昆明市住建局”)和昆明市综合执法局西山分局(以下简称“综合执法西山分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昨日,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郭先生状告综合执法西山分局行政诉讼案。在调解时,被告表示愿意补偿100万元。

郭先生说临街铺面被强拆

郭先生说:“争议的房屋坐落于昆明市严家地,面积有309平方米,是临街铺面。2009年以前,我把这些商铺租给别人经营足疗,收取租金。”

郭先生说,房子是他于2003年花100万元从别人手里买过来的,当时卖家有房产证,他们曾经一起到公证处办理过公证手续,随后又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在郭先生看来,有房产证在手,买这样的房子一点风险都没有。

2008年,这些商铺中有55平方米处于拆迁范围之内。经过协商,他和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让郭先生没有想到的是,2009年他得知自己这套房子突然被房管部门注销了产权证。几个月以后,房子就被综合执法西山分局认定为违章建筑,强拆了。

法院确认 郭先生的商铺无土地证

郭先生为此将昆明市住建局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昆明市住建局的行政行为违法。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确认:1993年五华区土地管理部门曾向云南省某单位颁发了土地证,该单位享有包括涉案房屋所在地在内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办公、住宅,面积近2000平方米。1994年,云南省农业厅批准该单位利用本单位化验用房和滇池路人行道之间的空地,建办公业务用房1000余平方米。随后,该单位与案外人龚某、赵某签订《联合集资建房合同》,约定3方共同出资建盖办公楼前临街房屋。房屋建成后,龚某和赵某各拥有150余平方米,另外的房屋归这家单位所有。随后,龚某、赵某等人陆续取得了这些房屋的所有权证。

郭先生于2003年从龚某、赵某手中买得这些房屋,但随后向昆明国土资源局五华分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未取得土地证。因此,昆明市住建局于2009年3月,注销了郭先生的房屋产权证。3个月后,综合执法西山分局认定郭先生享有的房产是违章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

据此,昆明中院驳回了郭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 房子不是违章建筑

随后,郭先生又将综合执法西山分局告上法庭:认为被告强拆他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赔偿他拆迁补偿款,但没有明确补偿款的具体金额。

昨日庭审时,郭先生认为综合执法西山分局虽然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但自己的房子在十几年前,就已经取得产权证,所以不是违章建筑,不应该被强行拆除。

被告辩称 拆迁行为合理合法

综合执法西山分局辩称:其具有查处违章建筑、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权,处罚违章建筑是法定职权范围。经查实,有争议的房屋建筑面积共有309平方米,其中有253平方米未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属于擅自建盖的违章建筑。所以,被告有权对其作出要求拆除的处罚,而且该房屋已被房管部门注销了房屋所有权证。在拆除房屋之前,被告已向原告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但原告不理睬。所以,被告于2009年6月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在期限内并未拆除违法建筑,又不依法行使申辩。被告在接到上级指示后,依法进行了拆除。

被告方认为,他们在履行职责时没有滥用权力的行为,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合理合法。

法院调解 被告愿意赔100万元

案件进入调解阶段,原、被告双方均愿意调解,但在赔偿金额上存在很大分歧,郭先生开口要价800万元。被告方表示愿意补偿,而不是赔偿,但只能补偿100万元。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调解失败。                                                                         本报记者 柏立诚 实习生 谷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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