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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了《房屋购买权转让协议》 交房时却遭拒

云南网  2011-04-17 08:55

[摘要] 双方协议签订《房屋购买权转让协议》。交房时,房屋购买权转让者称转让违法,受让人侮辱其人格,要让法院来解决此事。

双方协议签订《房屋购买权转让协议》。交房时,房屋购买权转让者称转让违法,受让人侮辱其人格,要让法院来解决此事。

受让人:协议转让购买权,转让人出尔反尔

2009年9月24日,云艺附校教师陈瑞琪与云艺教师严石彪,双方自愿签订了一份《房屋购买权转让协议》。协议内容规定:陈瑞琪将呈贡新区大学城云南艺术学院附艺校住房的购买权转让给严石彪,并协助严办理选房、交房、房屋产权证办理等相关手续;以陈瑞琪的名义所交房屋一切费用均由严石彪承担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房屋购买权转让补充协议》。

此后,记者了解到,严向陈支付了转让费、购房款、车位款等相关费用41万多。但上周交房,“陈瑞琪拒绝把房过户给我,我向她询问交房情况,她先是推诿,后来我追问,她才告诉我要退房款,只给我一点利息。她这是不讲诚信,出尔反尔。”严说。

转让人:他违法、侮辱我人格

昨日,记者采访严石彪时,他表示,“房屋已被陈私自揭了,我已经很多次向她要房,她不但不把房屋过户,还表示要到法院起诉我。”

记者采访陈瑞琪时,她告诉记者,“严石彪的转让协议违法,他还侮辱我的人格,我已经把他起诉到法院了,由法院来判决此事。”而对于她所说的“违法”、“侮辱”等具体情况,她说“向法院了解”。

律师:协议有法律效力

记者采访云南法律事务所刘建伟律师,他表示,“双方在自愿情况下签署的《房屋购买权转让协议》有效,‘购房权’可以转让”。同时,他表示,转让者应协助受让方办理相关房屋产权等过户手续。(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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