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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关于整治违法从事住宅装修等行为的通告

昆明日报  2010-06-29 08:53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材料经营和住宅装修及生产、销售、安装阳台外挑设施行为的管理,从源头上有效遏止违法设置房屋阳台外挑设施和违法加层、私搭乱建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规和规章,决定对违法从事建筑材料经营和住宅装修及生产、销售、安装阳台外挑设施的行为进行清理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昆明市主城及呈贡新区建成区范围内,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及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经营建筑材料和住宅装修及生产、销售、安装阳台外挑设施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和查处。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强制变更经营范围,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已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和资质的建筑材料经营者,应当按照与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定的《保证书》(《承诺书》)的承诺,不向违法加层、私搭乱建者提供建筑材料。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

三、已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和资质生产、制作、安装阳台外挑设施的经营者,不得向本市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阳台外挑设施或为其制作、安装阳台外挑设施。单位和个人确需对新建住宅阳台进行封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安装内嵌式设施,不得凸出阳台立面。

四、从事住宅装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擅自变动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造成房屋建筑损毁和产生其他危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清理整治活动中发现经营者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或未取得相关质量认证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进行查处。

六、在清理整治活动中阻碍、抗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和鼓励广大市民、经营者对此次清理整治工作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对举报内容查证属实的,将给予适当奖励。

监督举报电话: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0871-3110256、3318359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0871-4148816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71-3135166

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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