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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新政推进去库存 商业项目可改为教育医疗用房

云南网   2016-08-24 08:06

[摘要] 近日,市政府出台《关于房地产去库存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将采取支持新兴产业发展,鼓励以购代建、货币化安置,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奖励补贴政策,加强规划土地调控,加大金融和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大力发展租赁市场等措施,积极推进房地产去库存,施行期为一年。

近日,市政府出台《关于房地产去库存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将采取支持新兴产业发展,鼓励以购代建、货币化安置,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奖励补贴政策,加强规划土地调控,加大金融和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大力发展租赁市场等措施,积极推进房地产去库存,施行期为一年。

支持新兴产业发展

已验收商业可调整为教育医疗等项目

支持新兴产业发展是《意见》的重点,共有八项内容。

一是分期建设已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对尚未动工建设的地块,允许调整为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教育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

二是分期建设的已开工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对尚未动工建设的地块,由县(区)政府进行研究,根据所在区域人口规模及周边配套情况,在不突破片区控规总用地、总建筑规模、容积率,满足公建配套等条件的前提下,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调整商住比例。

三是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根据市场需求,在不突破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住房套型结构,依法进行设计变更。

四是对于已建成并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在土地权属及土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调整为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教育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时,不再办理土地手续;除外立面改造外,可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五是对于已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商业、办公用房,调整为室内健身场馆的,在土地权属及土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提供原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消防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向支队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竣工验收;建筑面积小于2500平方米的,向所在辖区消防大队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并办理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六是对于已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商业、办公用房,调整为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集体宿舍、食堂、图书馆、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用房的,在土地权属及土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提供原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消防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向支队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竣工验收;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向所在辖区消防大队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七是三个班以下幼儿园可设于包含底层内部联通三层以下的房地产项目中,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举办者需向消防部门和属地教育部门申报审批。

八是支持社会资本利用闲置的商业、办公用房,依法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鼓励以购代建

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

《意见》提出,自今年起,不再新建公租房,对新增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货币化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鼓励“以购代建”;因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的,按照“以购代建”方式安置;棚户区改造、重点项目建设等需要过渡安置的住户,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由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利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过渡安置。

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不再配建安置房(原审批配建的经济适用房项目除外)。加大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充分尊重居民意愿,通过采取货币补偿、政府组织居民自主购买商品住房、政府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等多种方式,鼓励居民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逐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

安置对象选择货币补偿或“以购代建”安置的,在按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搬迁腾空并移交房屋及相关产权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由属地政府按不高于被拆除房屋补偿标准的20%,给予货币奖励。

城市棚户区安置对象以货币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住房后,可凭《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照迁入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

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区内生源办理。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购90平方米以下二套房契税税率1%

对个人购买家庭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房屋被征用(占用)后选择货币补偿且新购相同用途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

投资兴办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机构自身使用且用于老年服务的房产、土地、车船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以推动科技进步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身使用且用于科研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自身使用且用于教育用途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身使用且用于医疗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身使用且用于医疗卫生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身使用且用于医疗服务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加强对营改增政策中房地产相关内容的宣传,特别是商业经营、公司购进办公用房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辅导。

认真督促落实对商业经营、公司购进办公用房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减少投资成本,增加购买者的投资积极性。

奖励补贴政策

新认定总部企业每户一次性奖15万

支持总部(楼宇)经济发展,对新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总资产1亿元以上、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到省外、境外设立分支企业,且产生营业收入的原有总部企业,分别给予每户分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对年纳税总额达1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新增楼宇,分别给予楼宇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对年纳税总额每新增1亿元的原有亿元楼宇,给予楼宇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购买商品住房配建的非人防的地下车库(位),办理相关产权证后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60元的补贴,补贴面积高不超过30平方米。

对建成通过验收,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民办养老机构,根据实有床位数,省、市、县各级财政按照确定的资金补助办法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2017年12月31日前,对用自建产权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用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且租期5年以上,入住率达到30%以上的,新增床位按每张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0元、5000元。

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市级、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财政部门给予床位运营补助,入住满6个月以上的,每张床位给予每月50元的运营补助。

对取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在民办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照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在职在岗期间,市级、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财政部门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50元、100元、50元的护理补助。

落实培训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企业职工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养老服务相关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助。

加强规划土地调控

控制二环内房地产建设总量

将降低二环内中心城区开发强度,控制房地产建设总量,优化产品结构,完善公共配套,提升城市居住品质。

根据不同区域发展状况,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土地资源、市场需求等多种因素,对年度房地产开发规模进行引导,适当降低商业、办公用房库存较大县(市)区的商业用地比重。

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使用“农民安家贷”等金融产品,进城购房。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3个月且开户满3个月以上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大力发展租赁市场

商业用房可按规定改为租赁住房

《意见》明确,落实住房租赁支持政策,保障承租人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

推进公租房货币化,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鼓励地方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

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鼓励地方政府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此外,《意见》还要求各相关责任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出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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