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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购房满5年 取得完全产权证可按普通商品住房上市

昆明日报   2016-07-23 09:55

[摘要] 近日,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喜良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决定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明确购房满5年的经适房购房人可按“评估价”交纳房屋、土地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证。获证后该经适房可按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

近日,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喜良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决定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明确购房满5年的经适房购房人可按“评估价”交纳房屋、土地后取得完全产权证。获证后该经适房可按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

经统计,截至目前,昆明市审核出售的各类经适房约有4万余套,其中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有12000套、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有15732套、安居房有9816套、合作建房有4290套以及少量解危解困房。本次《昆明市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于8月1日起施行后,将为经适房购房人申请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提供有力的政策依据。

“通知”明确,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人所购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营。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或者取得不动产登记权证满5年后,交纳相关后才能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不动产登记权证。获得完全产权不动产登记证后,方可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交易规定办理上市交易。

具体流程为: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申请、相关购房材料,按照规定流程办理不动产登记权证。获得住房不动产登记权证后,购房人应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不动产登记权证等材料供查档。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是否满5年”出具意见;确认符合条件后,购房人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定的评估价的3%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纳房屋,以及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评估价的1%向国土资源部门交纳土地。手续完成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可按照规定办理完全产权不动产登记权证。

记者注意到,以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出售时,购房人需要缴纳的房屋和土地分别为“成交价总额”3%和1%。而“通知”执行后,测算基数为由“成交总价”变为“评估价”。评估价是指购房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时,届时该经济适用住房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每平方米平均交易价格乘以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的总额,作为计算交纳房屋或者土地的基数。

“通知”还明确,目前已购经适房的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后,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前,通过购置、继承、离婚析产、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8平方米的,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动申报并办理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未如实申报的,视为骗购,将按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并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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