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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全国六市推行 其"后患"不容忽视

生活新报  2014-06-06 10:19

[摘要] 住房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冯俊4日表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正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黄石这6 个城市推进,作为政策性住房的一种新形式,有人期望,有人观望。

住房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冯俊4日表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正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黄石这6 个城市推进,作为政策性住房的一种新形式,有人期望,有人观望。所谓共有产权住房,其主要做法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然后以较低的价格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配售时,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那么,与政府合伙买房,可行吗?(6 月5 日《重庆晚报》)一些地方政府试点推行共有产权房模式,目的在于解决部分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这一目的在北京、上海、江苏淮安等地已经得到体现。不过依笔者看来,各地探索和实行的共有产权房保障住房模式,可能带来的种种“后遗症”不容忽视。

一是有可能造成住房权益保障上的不公。有权利和政府共同“购买”共有产权房者,理论上属于中低收入人群,这部分人群在购买初期或若干年内享有这种政府“福利”当无问题,问题是共有产权房和商品房一样属于70 年产权,因为共有权所有人对房产拥有部分所有权,只要部分所有权人不主动提出“退房”、“出售”,理论上个人和家庭就可以住下去。一些当年的中低收入人群,若干年后可能不“贫困”了、可能不再是“中低收入人群”了,却有可能继续长期入住“带有福利性质的共有产权房产”,甚至有可能的话还会以变相转让方式馈及后代子孙或私下转让他人,这显然是极为不公的。令人遗憾的是,地方政府对此类现象和行为尚无科学的界定和严格完善的监管方法。

其二,政府共有产权房的难题和问题是如何处理好产权、财产纠纷。

共有产权人在特殊情况下有可能需要“转让”部分产权,有可能需要以继承方式转让部分产权,还涉及市场交易过程中的政府税费分担、利润分成比例等现实问题。在共有产权房产责任分担和利益分配上,针对政府退出的问题(即个人购买政府的份额),江苏淮安的操作办法是,5 年内以原价购买,5 年至8 年加同期贷款利息,8 年后则按市场评估价购买或按比例分成转让。此类利益分配上的地方规定,仅止于政府退出而较少触及个人退出,以及,因为推行共有产权房时间较短,并未经受时间考验,其公平性如何,如何避免分配过程中的财产纠纷?政府如何面对可能的诉讼缠身问题?前景无法预料。

其三,政府共有产权模式在于政府可以掌握住房权益保障的主动性,更多的体现政府保障责任,然而,政府共权模式的直接和现实意义就是让政府“下海”。今后在涉及政府共有产权房上,政府将直接成为市场主体和利益分配的一方,政府身为市场监督者,又要充当市场主体中的一员,就如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这个“球”如何踢?是地方政府无法解决的现实难题和困惑。

总之,共有产权模式可以逐步推广和试点,但在尚未完成成熟和接受长时间的实践考量之下尚不宜大规模推广。

比较稳妥的方式是,一方面允许个别地方政府和城市开展试点,另一方面积极收集归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对现有政策进行针对性修正和补充完善,以解决未来若干年后可能引发的种种社会公平“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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